南通市开展涉案款物“四清”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28 阅读:0
  近年来,南通市纪委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审理监督作用,制定下发《中共南通市纪委、南通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纪发〔2011〕号),建立涉案款物暂扣、保管、审理、监管“四分离”工作机制,加强对涉案款物的审核把关工作,着力规范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财产权。今年4月份,在市纪委内部监督委员会的组织下,案件审理室、案件管理室、案件检查室、办公室等多部门共同合作、协同配合,组成专项清理工作小组,重点对2009年1月1日以来所办案件开展涉案款物“四清”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自查登记涉案款物,做到“家底清”。专项清理工作小组专门制定发放《查办案件涉案款物清理登记表》,要求案件检查部门通过集中自查,逐案如实填报涉案款物的暂扣、收缴、退还、移交、暂存等情况,对涉案款物处理和未处理情况都要作出专项说明。填报情况经分管领导和室领导同意后,再报专项清理工作小组统计汇总,确保各办案部门涉案款物底数清楚。
  
  二是盘点清查涉案款物,做到“帐物清”。专项清理工作小组根据案件检查部门的自查登记情况,对照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和上缴财政国库的票据、移交司法机关的清单、与被调查人办理的发还手续等办案文书,逐案对涉案款物状况进行核对,盘点清查涉案款物的暂扣数、收缴数、退还数、移交数、暂存数等数据,确保涉案款物帐物相符、数据准确、登记清楚,为下一步审核处理涉案款物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审核处理涉案款物,做到“上缴清”。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卷材料、案件审理报告、涉案款物收缴决定等,逐案对涉案款物相关手续、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对手续不完备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充完善;对确定是违纪违法所得或者能够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物,根据党纪法规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对于涉案款物处理比较复杂而当时结案时未予解决的案件,与被调查人再次进行审理谈话,核对相关事实,形成涉案款物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审定,专门下达涉案款物处理决定,确保涉案款物依法追缴、应缴尽缴。
  
  四是依法清退涉案款物,做到“发还清”。合法财产权是被调查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维护和保障。在此次涉案款物专项清理中,经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对确定不是违纪违法所得或者不能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项,通知案件检查部门或办公室财务部门办理解除暂予扣留款项的退缴手续,多暂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发还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还时,由案件管理部门与案件检查部门共同执行,并与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面清点,办理签收手续,相关手续入卷归档备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