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行终身追究 ——如皋制定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02 阅读:0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日前,如皋市委制定下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终身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除建立责任追究终身制外,《办法》还有四个亮点:一是指向准确。《办法》中责任追究精准指向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任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及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的领导责任,主要通过“一案双查”的方式倒查追责,是一种间接责任,与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直接责任有明显区分。二是覆盖全面。《办法》适用范围既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也包括事业单位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涵盖了全市所有由财政供养及由国家投资的单位,从制度上防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出现盲点、盲区。三是对症下药。《办法》针对过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薄弱环节,将用人失察、瞒案不报、抓早抓小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列为党委、纪委责任追究范畴,将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严,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列入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追究范畴,真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四是动真碰硬。《办法》对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进行了明确区分,在追究集体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防止集体负责变成无人负责。《办法》对追责结果的运用作出了硬性规定,受到追责的单位及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拟重新提拔使用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程序外,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这些硬性规定杜绝了弹性操作的空间,有效保障和提升了责任追究的威慑力。

据笔者了解,十八大以来,如皋市围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已经先后制定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项目及任务分工方案》,明确了党委主任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及部门工作责任等责任清单,建立了党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主体责任,纪委向上级纪委及同级党委报告监督责任的“两个责任”双报告制度,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网上实时监督考评系统。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对以往制度体系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标志着如皋市己经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督查——考核——追责”完整的闭环落实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