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反腐工作模式变革探讨
反腐的最终目标是让公职人员“不想腐”,中间要经历“不敢腐”和“不能腐”两个阶段,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此带来了新的契机。从长远来看,大数据的应用可能会引发反腐侦查模式的变革,同时有助于“不想腐”的预防文化形成。
一、大数据的定义及其为反腐工作模式带来的契机
(一)大数据的定义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云计算、物联网令大规模的数据生产、储存、处理成为现实,进而通过信息的病毒式裂变传播改变着人类的话语体系和方式。国内有学者认为“大数据是指为了更经济更有效率地从高频率、大容量、不同结构和类型的数据中获取价值而设计的新一代信息系统架构和技术。它被用来描述和定义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并命名与之相关的技术发展与创新”。我们认为大数据在犯罪侦查应用中还体现出极强的相互关联性,这使得大数据在犯罪侦查、证据搜集方面大有可为。因体量巨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信息都不可避免的融入大数据之中。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用益,大数据应用除了互联网、通信、云储存外,还应当包含银行、证券、民航、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邮政、交通、酒店等等机构的数据库。现代人的生活已经无法脱离网络、电信及以上公共机构,任何人的个人信息、行动轨迹、财产情况、交易操作都会留下蛛丝马迹,甚至是重要证据。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大数据完全贯穿于人类生活之时,任何权钱交易信息都能通过大数据发掘出来。
(二)大数据在反腐工作中的初级应用
现在层出不穷的网络反腐事件就是大数据的一种原始的、初级的应用,网络上每个节点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但众多网民联合起来共同搜集一类数据,完成了一个人、一个机构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搜集某个官员的财产状况信息。如在“杨达才事件”中,网民从这位官员身上“搜”出了各种名表。截至2012年8月31日,杨达才被网友发现的名表总数已达11块之多。其中高级手表5枚,每块价值万元以上,最高达20万—40万,最终导致杨达才落马。
海门市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也初步尝试利用大数据获取线索与信息,目前做了一些较为初级的探索。
1.利用通讯分析软件寻找案件突破口。伴随着新技术设备的投入使用,可以从海量数据中迅速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如利用话单分析软件,通过对相关人员长期通讯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其通讯习惯、主要联系对象、通话地点、通话时长等特点,寻找职务犯罪突破口。如在犯罪嫌疑人苏某受贿、贪污一案中,侦查人员仅掌握部分线索,但苏某社会关系极其复杂,涉及的罪行可能很多,苏某并不配合调查。侦查人员通过话单分析软件对苏某的万条通话记录和手机短信息进行分析,得出其经常接触人员、交往习惯、活动规律及短信关键词,排除无用信息后,确定若干可能与其有不正当往来的人员及非法活动的类型。再次讯问直中要害,苏某的心理防线很快崩溃,交代了犯罪事实。
2.利用互联网海量数据寻找案件关键点。检察院由线索得知农村改厕项目中可能存在职务犯罪问题,为了对相关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首先通过互联网数据进行分析,以“改厕”为关键词检索,有用数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依次是:“烂尾”、“补贴”、“虚报”、“套取”、“资金”。通过互联网关键词分析,掌握问题高发点,有针对性的调查,到村里实地清点改厕数量,确定虚报的总量,确定犯罪嫌疑人。
3.行业数据分析寻找案件症结所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多涉及行业数据,对行业数据做大量对照分析,能够了解行业运行的轨迹,做到对案件开展调查时占据主动,找准方向。在环保领域,一些企业在检测污水COD数据的检测仪上弄虚作假,违规排放污水,犯罪嫌疑人施某帮助这些企业逃避审查和处罚。办案人员首先学习环保方面的知识,并通过COD检测仪售后服务人员,了解到排污企业的数量、名称、排污量和COD检测仪操作办法等情况,同时到涉案的某污水处理厂查看COD检测仪的运转情况,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其中的异常情况。在立案后对施某进行讯问,通过出示翔实的数据材料,促使其在较短时间内供述了犯罪事实。
大数据时代,这些初级应用虽然较为原始、简单,但已经充分展现出大数据的威力,同时也昭示了未来大数据可能给反腐工作带来的契机。
二、反腐工作大数据应用的障碍
从长远来看,大数据对反腐工作的影响可能是革命性的,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障碍,一方面对大数据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利用能力还不够。目前大数据的概念还仅在信息、金融等产业有较大影响,研究、讨论较多,但在刑事案件侦查,尤其贪污贿赂案件侦查还鲜有这方面的研讨。另一方面反腐工作对大数据的利用还存在制度障碍和技术障碍。
(一)证据属性待明确
利用大数据寻找案件线索、搜集证据,涉及到侦查手段合法性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大数据时代对传统观念冲击最大的是个人隐私的概念,伴随的就是侦查手段合法性的问题,如果侦查手段被认定为非法,那么所获证据就无法被采纳。如利用大数据获取案件信息与刑诉法中的技术侦查手段的关系问题。刑诉法并未对技术侦查手段做出明确的界定,技术侦查的范围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也不明确。有观点认为技术侦查一般是指不经当事人知晓,需要借助于专门的技术设备等才能实施的侦查手段,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信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等电子监控、密搜密取等秘密获取某些证据、邮件检查、外线侦查、网络侦查等七种。部分有侦查价值的大数据虽系由拍照、拍摄、互联网数据、自媒体数据组成,但与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大数据信息在侦查行为前已经公开在互联网中或私人处,运用这些大数据仅仅是把信息整合起来,我们认为这部分大数据运用就不是技术侦查手段。但这仅是一家之言,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二)相关制度及技术障碍
大数据发展处于初期,目前的相关制度及技术水平还不能将所有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大数据之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问题是现金管理制度和不动产信息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制度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系现金交易,这样贿赂双方都不会留下蛛丝马迹。这也是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一个弊端。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现状和特点包括:(1)单位现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开户单位超限额、超范围支取现金极为普遍,且金额巨大。(2)个人现金使用处于无监管状态。个人只需提供真实证件即可随意存取现金,不受限制。(3)社会公众现金偏好强,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在发达国家现金的使用频率很低,且受到严格监管。如美国国内现金流通中,美元现金主要用于小额交易,在所有交易额中只占很小的比例,美国设有专门的控制现金流通的法律制度。美国在现金管理方面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现金管理重点是防范洗钱与税务违法犯罪;二是未对社会主体的现金使用范围及使用限额进行限制;三是对现金管理对象包括金融机构、赌场、企业、个人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四是超过1万美元的存取或交易需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报告;五是对金融机构、赌场、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金报告或填写报表的行为处罚严厉。如果现金的使用频率、使用量受到大幅降低,现金交易受到严格监管,那么相关的权钱交易就很难逃出大数据的监控视线。
2.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问题。如果说现金交易是财产的变量问题,那么不动产登记则是财产的存量问题。除了现金,社会主体的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有价证券、股权及不动产,前几项都在大数据之中,只有不动产处于半封闭状态。早在十七届四中全会时就已明确指出需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如果不动产不能实现统一登记,即使有官员因房产申报不实落马也是极其偶然的现象。目前来看,落实、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只是时间问题。
三、大数据时代反腐工作前景
我们认为大数据可能引发反腐工作从根本上变革,改变过去传统的侦查模式。大数据反腐模式的建立可能是一个长期性、系统系的工程,依赖于信息技术的进步、现金管理制度的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及相对应的法律制度设计。虽然目前大数据办案模式尚处在讨论阶段,从长远来看,上述几个障碍都能够一一排除,办案模式的转变可以期待。监察部门需要做的就是及早认识大数据的重要性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大数据信息系统的建立
如果要利用大数据进行反腐工作,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建立一套信息系统,或是参与,或是整合。大数据将涵盖基本个人信息,包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个系统中包含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静态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资产信息(包括拥有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债券、基金)、工商登记;动态信息包括: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包括证券交易、及交易对手信息等)、房产买卖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信息)、大额经济来往(包括大额收入、支持、赠与、接受赠与)、大额现金使用、车辆动态信息(包括买卖、保险、违章、行车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通讯信息、宾馆住宿、国内外航班、社保医保、出入境记录信息、电子警察监控信息等等。
(二)由言词证据向客观证据的转变
相比于传统的案件线索搜集、证据取得,大数据时代将更倚重于客观证据。按大数据时代的反腐查案,除了获取言词证据外,更注重从大数据中取得客观证据,通过客观证据基本能勾勒出行为人行为路径及财产、资金变动轨迹,将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不正常活动、交易、变动尽收眼底。不仅减少办案成本,而且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对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非常严密的监督网络,也有可能改变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模式。
可以看到,未来任何权钱交易都会在大数据中留下痕迹,公职人员自然心生忌惮,待技术制度障碍排除后,就基本能够实现“不敢腐”,各类预防措施、实时监管措施健全后,可以实现“不能腐”,在“不敢腐”“不能腐”的环境中,经过长期潜移默化影响,公职人员心中必将树立起一条标准线,最终实现“不想腐”。
(海门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