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制定巡察考核机制,实现三个“覆盖到位”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6 阅读:0

为科学评判巡察工作质效,充分调动和激发巡察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东县委巡察机构探索制定《巡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通过拟制6个细则36条小项,对巡察工作各项要素实施全面考核覆盖,为推动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对巡察责任主体考核覆盖到位。即对县委巡察办、巡察组等责任主体以及专职、抽调人员等责任个体进行考核覆盖。针对职能工作不同分工、完成任务不同周期,分类制定巡察办、巡察组和人员考核细则,对巡察办及人员实施一年一考核,对巡察组及人员实施一轮一考核、一年一汇总。将参加抽调半年以上人员纳入巡察机构评先评优总盘子,将抽调不足半年人员的考核考勤情况反馈其所在单位。

二是对巡察工作任务考核覆盖到位。即对开展巡察、日常管理、交办工作、队伍建设、纪律执行、创新创优等主要任务目标进行考核覆盖。依据巡察办、巡察组工作规则细化考核项目,采用百分制考核形式,对未能达成工作目标、未能规范执行要求等情形的实施减分。同时,对巡察工作特色创新、创先争优情况以及巡察干部严格执行纪律、作风情况分别制定加、减分细则,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巡察干部队伍既调动积极性又规范约束行为。

三是对巡察成果质效考核覆盖到位。即对报告质量、线索质量、调研质量、督促整改情况等重要巡察成果质效进行考核覆盖。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每轮对由巡察办、巡察组撰写的综合报告、巡察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进行评级,同时依据县纪委案管等部门反馈移交线索的成案率、检查各单位落实反馈整改的情况进行排名,并根据评级、排名折算巡察办、各巡察组的得分。根据巡察成果质效考评结果追溯责任个体,考评巡察人员工作成效。(胡一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