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运用好诫勉谈话与提醒谈话
诫勉谈话、提醒谈话作为践行“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段,广泛运用于日常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当前,如何把握好、运用好这两种重要手段,已经成为摆在纪检监察干部面前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厘清诫勉谈话与提醒谈话的使用情形
(一)诫勉谈话的适用情形
1、2005年12月19日,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应当适用诫勉谈话的七种情形;
2、2016年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的可以适用诫勉谈话六种情形;
3、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二)提醒谈话的适用情形
1、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线索处置中,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处置。
3、其他可以使用提醒谈话的情形:一是单位或个人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包括案件调查中涉及但尚不构成违纪的;有信访反映,或网上、社会上有不良传言,但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不需纳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所在单位的信访量短期内骤然上升,可以约请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时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反映意见较多,可以约请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二是身处特殊时期或面临敏感情形的。包括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问责处理的;受到错告诬告应予澄清保护,并需教育引导正确对待监督的;新提任或转任重要岗位的;发生离婚、丧偶等重大家庭变故的。三是位居廉政风险易发多发重点岗位的。包括处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需要定期提醒教育的。
二、实践中运用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存在的问题
(一)问题的主要表现
1、谈话中存在的“教育少寒暄多、正题少闲聊多、要求少希望多”的“三多三少”问题。实际工作中,有的谈话前没有认真分析研判谈话对象可能提出的异议而做好应对,造成谈话被动;有的在谈话时不注意方式方法,给人一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感觉,引起谈话对象的逆反心理,甚至发生争执;有些谈话人畏首畏尾、怕得罪人,奉行“你好我好大家好”的错误思想,不敢“亮刀子”较真碰硬;有的提出的诫勉要求不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整改目标不明确。
2、谈话内容浮于表面。在谈话实践中,往往就事论事,就问题谈问题,不能深入到问题的本质,触及不了被谈话人的灵魂深处,忽视对问题背后的思想、作风、观念等问题剖析,不能取得“小谈话”大警醒的作用。举一例,在开展办公室使用面积检查过程中,某单位一位工作人员,在测量本单位办公室面积中,严重不负责任,虚报瞒报。对此,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但是谈话仅仅围绕测量办公室面积不实的问题展开,未对工作中出现的不严不实作风进行深刻评判,谈话内容就事论事,浮于表面。
3、谈话的形式不规范。在谈话实践中,谈话人员由两人组成,谈话过程往往是单方的“一言堂”,只有谈话人发言,被谈话人只有在最后进行一段类似表态的发言,双方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谈话”。整个谈话过程由谈话人主导,被谈话人属于从属地位,发言交流的份额不足,对自己行为的解释、对自身问题的认识,对本次谈话的认识以今后自己整改措施都没有深入交流。
(二)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
1、党纪党规缺少各种谈话的指导性文件。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纪党规规定了使用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的情形,但是,对谈话程序、谈话内容、谈话重点并没有详细规定和规范性指导;
2、纪检部门对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的作用认识不足。纪检监察机关一线工作人员重案件谈话、重寻找违纪案件线索,疏于“小线索”的“深谈话”,对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对这两类谈话能力的提升和研究。在实践中,往往认为诫勉谈话、提醒谈话是对不构成违纪行为的处置手段,属于对问题线索了结性的处置。
3、对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的质量缺少把关和监督检查机制。由于没有相应的文件作为参考和评判,也就无法对开展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的质量和效果进行有效评估和科学评价。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对这两种谈话的质量进行检查的相关机制和体系。
三、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好诫勉谈话与提醒谈话
(一)分析和比较诫勉谈话与提醒谈话的共性与特性
共性:1、都是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执纪的重要方式;2、谈话目的的一致性。两种谈话都是围绕发现的党员领导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敲响警钟,防微杜渐,帮助党员干部及时发现和警醒,避免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特性:1、程度不同。谈话提醒是针对于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可以理解为超过了基本的道德准则但尚未上升到违背党员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及其变种等等),对此我们应当给予谈话提醒,预防其思想和现实的双滑坡;而诫勉谈话从监督条例“发现轻微违纪问题,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表述上,可理解为诫勉谈话是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理,针对的是违背党员道德规范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由上级党委负责人或者本级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由其本人进行说明检讨并限期改正。2、性质不同。在监督执纪问责中,诫勉是一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是以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从问责条例看,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只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处理、纪律处分”等,并不包括谈话提醒。所以谈话提醒并非一种问责方式,而是属于监督执纪问责的“监督”。
(二)正确使用诫勉谈话的启示和建议
1、明确诫勉谈话的基本要求。一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方式方法。既要严肃指出问题又要充分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申辩。二是对进行谈话诫勉后仍发生违纪行为或继续违纪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从严处理。三是规范谈话工作流程,严格执行谈话报批手续,检查谈话工作场所,确保谈话工作万无一失。
2、诫勉谈话的方式和方法。科学地掌握诫勉谈话的方式方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双方思想的沟通和交流,从而达到思想一致、步调一致、目标一致,使谈话取得较好效果。诫勉谈话要采取面对面的方式,注意选择谈话地点,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要提出要求,重点强调,敢于批评。诫勉谈话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把诫勉谈话与跟踪监督相结合。二是要把诫勉谈话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三是要把诫勉谈话后的效果与组织任用相结合,对诫勉谈话中已提出的问题知错不改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采取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 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
(5)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
4、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从本质上来看,诫勉谈话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检验一种制度的成效关键要看执行后的社会效应。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忌主旨不清,要有的放矢。诫勉谈话过程中,要紧紧围绕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展开,不能把诫勉谈话当成“拉家常”,对谈话对象有意或无意分散和转移主题的,要明确指出,及时纠正,做到讲问题要准: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时,实事求是,一针见血,切中要害;提要求要严,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诫勉要求。要求谈话对象表明态度时不能讲假话、大话、空话,必须是真话、实话、心里话。二忌仓促上阵,要准备充分。诫勉谈话前,对已掌握的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事实要反复进行甄别,必要时可组织调查核实,确保掌握的问题事实准确、全面、真实,防止事实不清、情况不明等造成谈话被动。要拟好谈话提纲,对如何开头、怎样结尾,先谈什么、后谈什么进行安排设计。要认真分析预测谈话对象可能提出的问题或有关说明,查找政策依据,做好应对,同时对谈话中涉及的时间、人员、地点等应做到心中有数。要对谈话对象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等基本情况有所了解,确定合适的谈话方式方法。三忌尖酸刻薄、恶语伤人。要尊重谈话对象,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谈话内容启人深思,催人自省,让道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四忌一劳永逸,要跟踪问效。诫勉谈话后,要注意观察被谈话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对其进行考核或民主测评,考察谈话对象是否受到了警示,改正了缺点。一次谈活没有解决问题的,要反复进行谈话,做到问题一天不解决,工作一天不撒手。对经多次谈话仍无悔改之意、无改过之行的,可作出适当的组织处理。五忌生硬呆板,要讲究艺术。诫勉谈话场所选择要恰当,做到严肃而不压抑、庄重而不失自然,为有效谈话提供适宜的环境。谈话开始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谈话对象说明。必要时可作一些语言铺垫,消除谈话对象紧张、猜疑和逆反等心理,谈话时要注意观察谈话对象的言谈举止,恰如其分地将谈话逐步引向深入。要注重字词、语气运用恰当,避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要重视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甚至反驳意见,避免我说你听、我问你答。要以诚相待、以心换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害,做到利害分明,情理相融,使谈话对象真心接受。六忌姑息迁就,纵容包庇。谈话人不能因个人的感情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抛弃原则,甘当和事佬,这样的结果,表面上是爱护干部,实质上是养痈遗患,后患无穷。
(三)正确使用提醒谈话的启示和建议
1、提醒谈话的准备要充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廉政谈话前的准备工作应做到“三明”。一是内容明。谈话人要熟悉党规党纪的有关规定,掌握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并根据不同的对象拟订不同的谈话提纲。避免谈话千篇一律、流于形式。二是目的明。开展提醒谈话就是要使被谈话对象认清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反正腐化堕落的警惕性。三是方式明。提醒谈话是由分管领导谈还是纪检监察部门领导谈,是个别谈还是集体谈,都要事先明确。同时,提醒谈话还要做到有记录、有签字、有存档。
2、提醒谈话的时机要得当。开展提醒谈话,要把握好谈话时机,使问题“禁于未萌,止于未发”。一是当领导干部新提拔上岗或者党员干部刚调整到涉及人财物等敏感部门工作时,应进行上岗前提醒谈话。二是当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党员干部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及时通过谈话进行提醒帮助。三是根据群众反映或信访举报,需要对其中问题进行核实澄清时,应同相关党员干部谈话了解情况。四是当党员干部受到党政纪处分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予以安抚教育,并叮嘱其以后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提醒谈话的内容要具体。提醒谈话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不可无的放矢、信口开河。谈话前要认真研究,谈话中要严格把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谈职责。要向谈话对象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和要求,使其明白“红线”不能踩、“高压线”不能碰、“雷池”不能越。二是听想法。要听取谈话对象个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其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建议和下一步的打算。三是提要求。应要求谈话对象严格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