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通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2008-2012年工作意见》的通知(通国资发[2008]96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5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通委发[2008]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现将《南通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2008-2012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是构建具有南通特色惩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意见》是按照中央《工作规划》、市委《实施方案》和市纪委、监察局有关任务分解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的,对今后5年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各有关单位和国有企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工作意见》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抓好责任分解和工作推进。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努力完成《工作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请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将贯彻执行《工作意见》的情况及时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国资委。
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通市监察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1月11日
南通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2008—2012年
工 作 意 见
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通委发[2008]5号)和市纪委有关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的《通知》(通纪发[200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责权统一、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制度规范企业行为。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管理关系
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相分开的原则,明确界定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研究制定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至2010年,进一步理顺市国资委与政府职能部门及国有企业关系,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二)努力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企业章程,完善决策机制,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2008年至2012年,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职代会的权责,形成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之间的制衡机制。2009年,实现国有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董事会与经理层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立。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实行党委书记与总经理分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人才机制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人才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国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三)建立国有企业监事委派制度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2008年,市国资委设立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对监事实行统一委派、培训、管理和考核;严格监事队伍选配,建立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监事制度;完善定期听取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监事工作绩效考核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支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高素质专职监事队伍,充分发挥监事队伍的监督检查职责。2010年前对所有国有出资企业均实行外派监事制度,委派的专职监事的薪酬由市国资委统一发放。
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要按照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一)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行为
2008年至2010年,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努力实现重大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资本运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能源、交通、港口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严格控制期货、股票等高风险行业投资。凡涉足高风险行业投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告运作情况。2009年,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备案制度。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担保、资本增减、固定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转让,以及年度财务预算、融资计划等事项,须向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国有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全资、控股子企业重大投资经营行为的监管,并督促国有企业完善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健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监督、分析,并接受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考核。2008年至2009年,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及时向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量,不得存有账外资产,不得设账外账,不得编造虚假财务报表。要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努力实际降本增效。
(三)完善国有企业招投标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工程建设和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应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必须进平台交易。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有效防范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活动。加强对标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跟踪监督,2008年至2010年,完善项目的合同管理、物资采购、工程联系单、资金使用、造价审计等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等涉及合同变更、补充等事项,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评估管理制度
2009年至2012年,培育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评估市场,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的作用。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009年,完善资产清查、评定估算、核准备案三个评估程序,加强对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报告审查核准三个关键环节的监管;健全资产评估核准与备案机制,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报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与产权变更相应的经济行为,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五)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
推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公开化,2010年前,按照市公共资源统一平台建设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阳光交易”,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市国资委应当依法履行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管理,2008年至2012年,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代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防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健全企业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企业不良资产的认定与核销行为;加强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要严格执行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
(一)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教育
2008年至2009年,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教育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教育规划,重点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教育。企业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要定期安排反腐倡廉教育内容,各企业要坚持每年开展“5·10”思廉日活动。要继续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企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廉洁从业教育,突出对新任职企业领导人员有廉洁从业培训,切实增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扎实推进“学习南通中远,创最廉洁企业”活动。要把廉洁教育与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引导企业领导人员提高素质、依法经营、改善管理、廉洁从业,努力做到以教育促规范、促廉洁、促效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决策经营行为
2009年前,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市委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提高决策效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及重要人事任免;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出售、转让、重组改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准违反规定对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不公开、公示;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准暗箱操作、显失公平。
(三)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不准在下属企业、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不准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领取兼职报酬;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准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2009年,市国资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清理。
(四)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回避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涉及到与本人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国有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不准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或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不准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互相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和职务消费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发放及职务消费必须坚持报酬与风险和责任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统一,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管理,督促落实有关规定。2008年制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暂行办法》,明确职务消费的范围和内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国有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发展、岗位特点和效益状况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和职务消费年度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有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职务消费标准;不准超标准购买、未经批准提前更新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欠税、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更换小汽车或者购买高档办公用品;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出国(境)考察、旅游;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装修住宅、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不准将职务消费范围内的开支,转移到下属单位报销;不准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后,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廉,职务消费应当作为述职述廉、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述职述廉情况要报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备案。2010年前,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
四、完善国有企业监督制约机制
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监管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法,整合监督力量,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完善国有企业监督体制
要把企业党组织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行业监督与企业法人治理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2008年至2009年,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大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等审计制度,制定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办法,开展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内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重大事项专项审计,并充分利用审计成果。2009年,研究制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监督的办法。各企业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企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健全并落实党风监督制度;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各项规定;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职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继续推行企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制度。研究制定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
(二)加强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加强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作用,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2008年至2009年,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国有企业完善效能监察工作制度,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国有企业要围绕改革发展和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针对财务报表、审计结论和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效能监察课题,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效能监察,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考评体系
2008年至2009年,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绩效考评办法;按照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建立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业绩考核与奖惩和收入分配紧密挂钩的考核机制。把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结合起来,提高对经营者经营责任评价的科学性,完善风险抵押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四)强化国有企业责任追究
2008年至2009年,完善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失职责任追究办法,并对企业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以及越权审批、擅自决策、违反程序等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行为,要实施责任追究。严肃查办国有企业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案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等侵害国家、公司利益和职工权益的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等典型案件。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以查促教,以查促纠,以查促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企业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探索企廉巡查、外派监事和企业纪检监察“三位一体”监督机制。工作中坚持三项原则:第一,坚持协调互动,把监督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紧密结合;第二,坚持双向延伸,把监事会工作与企廉巡查、纪检监察工作紧密结合;第三,坚持内外同步,把企业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紧密结合。2008年起,每年安排被巡查企业不少于9个。不断扩大国企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巡查工作成果运用,为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五、加强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的领导
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是我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国有企业保廉促廉的长效机制,确保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完善领导体制
进一步完善市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联席会议制度,要按照全市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的领导。国有企业党委是惩防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领导班子要把惩防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切实做到惩防体系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要建立党组织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管范围协同抓的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领导体制。要完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把惩防体系建设作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范围、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并将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纳入企廉巡查的范围。国有企业要把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全资、控股子企业和每个责任人。国有企业每年要向市纪委、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工作任务
每年初,市国资委或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国有企业各年度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各国有企业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国有企业要健全纪检监察组织,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国有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资监管机构做好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市纪委、市国资委和各企业主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要制定具体的检查办法。要把企业自查和组织抽查、全面检查和企廉巡查结合起来。在检查中发现国有企业没有认真履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职责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在惩防体系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切实提高惩防体系建设实效,努力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